杨雪飞律师亲办案例
两份遗嘱哪个有效?
来源:杨雪飞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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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6月份,张大爷的的老伴因病去世,两年后,因子女工作较忙,无人陪伴,张大爷便想再找一个老伴。但张大爷的想法却遭到了儿子张*的极力反对。原来张*担心张大爷再婚之后,张大爷名下的财产会被后老伴分走。明白儿子的想法以后,张大爷便订立了一份遗嘱,且经过公证,遗嘱内容为:张大爷百年之后,其名下的两套房屋均归儿子张*一人继承。之后,张大爷在朋友的介绍下,和曹阿姨于2008年3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2012年,张大爷突患严重脑血栓,生活基本不能自理,生活起居完全由曹阿姨一人照顾,2013年5月份,张大爷感念曹阿姨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,考虑到之前的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继承,于是又在两个朋友的见证下,自书一份遗嘱,其名下的一套小平米楼房在张大爷百年之后由曹阿姨继承。2014年7月份,张大爷病情加重去世,儿子张*和曹阿姨因财产继承一事闹上法庭,那么两份遗嘱究竟效力如何呢?

杨律师分析:
张*手中那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,张*可以依据该份公证遗嘱合法继承两套房产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继承,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。因此,张大爷后来订立的自书遗嘱不能改变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。在此,律师提醒,被继承人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,若想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,可以通过一下两种方式:1、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。2、将遗嘱处分的财产通过赠予的方式,将所有权进行转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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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雪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北乾翔(北京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310*********6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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